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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32操業者徵用酬勞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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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被徵用之操業者,應按其徵用時,由服務機關或僱用人所得之報酬,給以勞力之代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2條,被徵用的操業者應根據徵用時所得到的報酬,給予相當於其提供勞力的代價。這表示在進行徵用時,徵用機關或僱主應該根據操業者提供的勞務報酬,給予相對應的代價。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農民因軍事需求而被徵用了他的農地,他應該根據提供的農務勞務,獲得相應的報酬或代價,這可能是金錢或其他形式的補償,以彌補他因徵用而失去的農地所帶來的損失。

  • 第十三條條文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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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32 條規定:「依第十三條被徵用之操業者,應按其徵用時,由服務機關或僱用人所得之報酬,給以勞力之代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