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三條被徵用之操業者,應按其徵用時,由服務機關或僱用人所得之報酬,給以勞力之代價。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2條,被徵用的操業者應根據徵用時所得到的報酬,給予相當於其提供勞力的代價。這表示在進行徵用時,徵用機關或僱主應該根據操業者提供的勞務報酬,給予相對應的代價。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農民因軍事需求而被徵用了他的農地,他應該根據提供的農務勞務,獲得相應的報酬或代價,這可能是金錢或其他形式的補償,以彌補他因徵用而失去的農地所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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