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徵用法33被徵用人、物之資遣及賠償

快速跳轉

被徵用人工作完畢後,應資遣回原徵用地。 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除依第二十九條給予使用代價外,並應就其因使用而生之損壞或減少之價值予以賠償。 前項損壞或價值之減少,以日常使用所生之當然結果者為限。 依第二項發還之物,如有損壞或減少價值情事,原物主或占有人未即當場驗明者,應於發還後五日內,向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或有受委託徵用權者,提出書面聲明。但其損壞或減少價值之情形於五日內不能發見者,應於發見後五日內提出聲明,其不提出聲明或其發見在發還後逾一月者,不得請求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3條,該條規定了軍事徵用結束後對被徵用人和徵用物的處理方式。被徵用人在工作結束後應該被送回原徵用地。對於僅供使用的徵用物,應在使用完畢後返還給原物主或占有人,並且需要賠償因使用而導致的損壞或價值減少。這些損壞或價值減少應限於非日常使用所導致的當然結果。在返還物品後,如果有損壞或價值減少的情況,原物主或占有人應在五天內向有徵用權者提出書面聲明,除非五天內無法驗明該損壞或減少價值的情況,則在發現後的五天內提出聲明。如果在發還後一個月內未提出聲明或在發現後一個月內才提出聲明,則無法要求賠償。 這些規定的例子可以在連江縣軍事徵用補償辦法中找到,該辦法規定了馬祖地區的軍事徵用補償辦法。根據該辦法,被徵用的土地應該在軍事設施解除之日前返還給原物主。該辦法還提到對於被徵用的農田應該按照等級給予補償,例如甲級地每平方公尺3.5元,乙級地每平方公尺3元,丙級地每平方公尺2.5元。這些規定和例子都可以用來解釋軍事徵用法第33條的內容。

  • 資遣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33 條規定:「被徵用人工作完畢後,應資遣回原徵用地。 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