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左列各款之使用,除有損壞或減少價值之情事外,不得請求賠償: 一、無建築物之空地。 二、牧場。 三、森林地。 四、私有之街道、巷衖、橋樑及其他類似設備。 五、空餘之寺廟、祠堂及其他類似之公共建築物。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4條規定,當徵用的物件屬於以下情況時,除非有因損壞或減少價值的情事,否則不得請求賠償: 1. 無建築物的空地。 2. 牧場。 3. 森林地。 4. 私有的街道、巷衖、橋樑及其他類似設備。 5. 空餘的寺廟、祠堂及其他類似的公共建築物。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軍事徵用法第34條中列舉了不得請求賠償的物件類別,主要是一些缺乏建築物、特定功能或特定使用性質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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