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34 條(請求賠償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左列各款之使用,除有損壞或減少價值之情事外,不得請求賠償: 一、無建築物之空地。 二、牧場。 三、森林地。 四、私有之街道、巷衖、橋樑及其他類似設備。 五、空餘之寺廟、祠堂及其他類似之公共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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