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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34請求賠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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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左列各款之使用,除有損壞或減少價值之情事外,不得請求賠償: 一、無建築物之空地。 二、牧場。 三、森林地。 四、私有之街道、巷衖、橋樑及其他類似設備。 五、空餘之寺廟、祠堂及其他類似之公共建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4條規定,當徵用的物件屬於以下情況時,除非有因損壞或減少價值的情事,否則不得請求賠償: 1. 無建築物的空地。 2. 牧場。 3. 森林地。 4. 私有的街道、巷衖、橋樑及其他類似設備。 5. 空餘的寺廟、祠堂及其他類似的公共建築物。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軍事徵用法第34條中列舉了不得請求賠償的物件類別,主要是一些缺乏建築物、特定功能或特定使用性質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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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34 條規定:「對於左列各款之使用,除有損壞或減少價值之情事外,不得請求賠償: 一、無建築物之空地。 二、牧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