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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35賠償應徵人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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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應於填發徵用物受領證或徵用勞力證明書後三個月內賠償之,損害之程度不能即時確定者,其賠償金應於損害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但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5條規定,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必須於填發徵用物受領證或徵用勞力證明書後三個月內賠償。如果損害的程度無法立即確定,則賠償金應於損害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但如果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另有約定,則可以按照約定辦理。這意味著當徵用人受到損害時,應該在一定期限內提出賠償要求,並在損害確定後的一定期限內支付賠償金。如果有任何另外的約定,則可以按照約定進行。根據該法條,這是保障應徵人權益的規定,並確保能夠及時獲得賠償。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 Chapter 5, Article 3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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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35 條規定:「對於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應於填發徵用物受領證或徵用勞力證明書後三個月內賠償之,損害之程度不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