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應於填發徵用物受領證或徵用勞力證明書後三個月內賠償之,損害之程度不能即時確定者,其賠償金應於損害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但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5條規定,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必須於填發徵用物受領證或徵用勞力證明書後三個月內賠償。如果損害的程度無法立即確定,則賠償金應於損害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但如果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另有約定,則可以按照約定辦理。這意味著當徵用人受到損害時,應該在一定期限內提出賠償要求,並在損害確定後的一定期限內支付賠償金。如果有任何另外的約定,則可以按照約定進行。根據該法條,這是保障應徵人權益的規定,並確保能夠及時獲得賠償。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 Chapter 5, Article 3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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