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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 35 條(賠償應徵人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應於填發徵用物受領證或徵用勞力證明書後三個月內賠償之,損害之程度不能即時確定者,其賠償金應於損害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但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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