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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 36 條(徵用運費之墊付及償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用物運至交付地之搬運費及保管費,由實施徵用者所屬之機關先行墊付,於交付時由有徵用權者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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