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物運至交付地之搬運費及保管費,由實施徵用者所屬之機關先行墊付,於交付時由有徵用權者償還之。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6條,當徵用物品運至交付地時,搬運費及保管費將由實施徵用者所屬的機關先行墊付。然後在物品交付時,有徵用權的人應該將這些費用償還給墊付者。 這項法規強調了徵用物品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實施徵用者先行支付。這是為了確保徵用者有足夠的資金來支付搬運和保管費用,同時保護供應方的權益。徵用物品的交付時,則有徵用權的人應按照法規的要求將這些費用償還給墊付者。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第3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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