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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37賠償金額之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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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人因徵用所受損害之程度,於填發第二十四條之受領證或第二十五條之證明書時可以決定者,應由填發者於受領證或證明書內載明賠償金額;其損害程度於發還徵用物時始可決定者,應由發還人於發還時出具證明 書載明賠償金額。 損害程度不能於前項時期決定者,應由有決定權者,於決定後填發通知書載明賠償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7條,當應徵人因徵用而受到損害時,根據損害的程度,可以在填發受領證或證明書時就賠償金額做出決定。如果損害的程度只能在發還徵用物時才能確定,則應由發還人在發還時提供證明書來載明賠償金額。如果損害程度無法在前述的時期做出決定,則應由有決定權的人在決定後填發通知書,載明賠償金額。所需要的參考資料應與軍事徵用法有關,其中一個相關範例可以是徵用人在填發受領證或證明書時根據損害程度決定賠償金額的情況。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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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37 條規定:「應徵人因徵用所受損害之程度,於填發第二十四條之受領證或第二十五條之證明書時可以決定者,應由填發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