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賠償金額之決定,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為之;如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或不為決定時,由該地行政長官為之。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8條,賠償金額之決定權人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為之。如果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或不為決定時,則由該地行政長官為之。 這條法規規定了決定賠償金額的權責歸屬。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有權決定賠償金額,這通常是指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然而,如果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或者不能進行決定,那麼決定權就會轉移到該地的行政長官手中。 這條法條的出處是《軍事徵用法》第38條,可以從最新的《軍事徵用法》法典中得知。具體的例子,我無法提供,在問題描述中並未提到有關軍事徵用法第38條的案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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