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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38賠償金額之決定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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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賠償金額之決定,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為之;如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或不為決定時,由該地行政長官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8條,賠償金額之決定權人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為之。如果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或不為決定時,則由該地行政長官為之。 這條法規規定了決定賠償金額的權責歸屬。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有權決定賠償金額,這通常是指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然而,如果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或者不能進行決定,那麼決定權就會轉移到該地的行政長官手中。 這條法條的出處是《軍事徵用法》第38條,可以從最新的《軍事徵用法》法典中得知。具體的例子,我無法提供,在問題描述中並未提到有關軍事徵用法第38條的案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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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38 條規定:「前條第二項賠償金額之決定,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為之;如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