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人接到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後,對於所載之賠償金額,認為不足時,得於五日內向徵用地之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明異議。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9條規定,當應徵人接到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後,若對於所載的賠償金額有異議,可以在五日內向徵用地所在地的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明異議。 範例:如果一位應徵人收到徵用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上記載了賠償金額。然而,應徵人認為該金額不足以彌補其受徵收所受的損失,他可以在接到證明書後的五日內向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明異議,並提出合理的理由和要求增加賠償金額。這樣,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將重新評估賠償金額,並在適當的時間內作出調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