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39 條(賠償金額之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徵人接到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後,對於所載之賠償金額,認為不足時,得於五日內向徵用地之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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