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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39賠償金額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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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人接到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後,對於所載之賠償金額,認為不足時,得於五日內向徵用地之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明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9條規定,當應徵人接到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後,若對於所載的賠償金額有異議,可以在五日內向徵用地所在地的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明異議。 範例:如果一位應徵人收到徵用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上記載了賠償金額。然而,應徵人認為該金額不足以彌補其受徵收所受的損失,他可以在接到證明書後的五日內向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明異議,並提出合理的理由和要求增加賠償金額。這樣,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將重新評估賠償金額,並在適當的時間內作出調整。

  • 通知書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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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39 條規定:「應徵人接到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後,對於所載之賠償金額,認為不足時,得於五日內向徵用地之地方軍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