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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徵用法40補填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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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填發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怠於決定賠償金額時,應徵人得向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請補填或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40條的規定,當執行軍事徵用時,如果沒有依照第37條的規定填發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者在決定賠償金額時忽略了這一步驟,受徵用的人可以向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請補填或決定相關文件。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在上述文本中並未提到,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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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40 條規定:「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填發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怠於決定賠償金額時,應徵人得向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