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填發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怠於決定賠償金額時,應徵人得向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請補填或決定。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40條的規定,當執行軍事徵用時,如果沒有依照第37條的規定填發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者在決定賠償金額時忽略了這一步驟,受徵用的人可以向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請補填或決定相關文件。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在上述文本中並未提到,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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