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為之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向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再聲明異議。但賠償請求額在三百元以下或所爭執之利益不滿百元者,不得再聲明異議。 對於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異議。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41條,當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不被接受時,可以在決定書送達後的十天內再次聲明異議。然而,如果賠償要求金額在三百元以下,或者爭議的利益不超過一百元,則不得再次聲明異議。對於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做的決定,則不得聲明異議。這些規定的依據是軍事徵用法第41條本文。例如,如果一個人對於軍事徵用委員會對他的評價決定不滿意,他可以在決定書送達後十天內向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再次聲明異議。如果他要求的賠償金額低於三百元,或者爭議的利益低於一百元,則不得再次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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