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徵用法41不服決定之異議聲明

快速跳轉

不服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為之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向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再聲明異議。但賠償請求額在三百元以下或所爭執之利益不滿百元者,不得再聲明異議。 對於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41條,當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不被接受時,可以在決定書送達後的十天內再次聲明異議。然而,如果賠償要求金額在三百元以下,或者爭議的利益不超過一百元,則不得再次聲明異議。對於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做的決定,則不得聲明異議。這些規定的依據是軍事徵用法第41條本文。例如,如果一個人對於軍事徵用委員會對他的評價決定不滿意,他可以在決定書送達後十天內向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再次聲明異議。如果他要求的賠償金額低於三百元,或者爭議的利益低於一百元,則不得再次聲明異議。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41 條規定:「不服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為之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向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再聲明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