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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 41 條(不服決定之異議聲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服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為之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向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再聲明異議。但賠償請求額在三百元以下或所爭執之利益不滿百元者,不得再聲明異議。 對於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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