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市、縣地方法院或其同等司法機關之推事或審判官一人。 二、市、縣行政長官或其所指派之代表一人,在直隸於行政院之市,為社會局長或其所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所在地較高級軍事機關之代表一人,如係同級,其公推之代表一人。四、市縣立法機關之代表一人;無立法機關者,由市、縣行政長官指定當地有資望之公民一人代之;如徵用逕由同業公會實施者,由該同業公會之代表一人代之。 五、當地商會代表一人。 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以推事或審判官為主席。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42條規定,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包括以下人員: 1. 是一名市、縣地方法院或同等司法機關的推事或審判官。 2. 是一名市、縣行政長官或其指派的代表。在直隸於行政院的市,則是社會局長或其指派的代表。 3. 是所在地較高級的軍事機關的代表,如果是同級機關,則由公推的代表擔任。 4. 是市縣立法機關的代表;如果沒有立法機關,則由市、縣行政長官選定當地有資格的公民擔任;如果徵用是由同業公會實施,則由該同業公會的代表擔任。 5. 是當地商會的代表。 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以推事或審判官擔任主席。 這些資訊是根據軍事徵用法第42條所提供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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