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徵用法43高等軍事徵用委員會之組員

快速跳轉

高等軍事徵用評等委員會,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高等法院或高等分院之推事一人。 二、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行政長官或其所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所在地較高級軍事機關之代表一人,如係同級,其公推之代表一人。四、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立法機關之代表一人;無立法機關者、由省、市行政長官指定當地有資望之公民一人代之。 五、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商會代表一人。 已參與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者,關於同一事件不得參與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 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以推事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43條,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由特定人員組成,包括高等法院或高等分院的推事、省或直隸於行政院的市行政長官或其代表、所在地較高級軍事機關的代表、省或直隸於行政院的市立法機關的代表,以及省或直隸於行政院的市商會的代表。如果省或市沒有立法機關,則可以由省、市行政長官指派具有資望的公民擔任。已經參與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不能參與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的主席由推事擔任。 這個解釋來自《軍事徵用法註釋與實務手冊》(中華民國軍法檢察總隊編印,107年12月)。

  • 推事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43 條規定:「高等軍事徵用評等委員會,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高等法院或高等分院之推事一人。 二、省或直隸於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