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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44聲明異議權之行使及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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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聲明異議,在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徵用地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聲明異議之權利。 第四十一條之再聲明異議,在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再聲明異議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軍事徵用法第44條,當地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被徵用人可以向徵用地行政長官聲明保留聲明異議的權利。同樣地,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被徵用人可以向省或直屬行政院的市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再聲明異議的權利。 例如,如果在徵用過程中,被徵用人對徵用處理不滿意,可以在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組織前向徵用地行政長官或省/市行政長官聲明保留聲明異議或再聲明異議的權利,以便在有需要時能夠提出異議和維護自身的權益。

  •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條文
  • 異議名詞
  • 第四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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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44 條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聲明異議,在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徵用地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