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44 條(聲明異議權之行使及保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聲明異議,在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徵用地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聲明異議之權利。 第四十一條之再聲明異議,在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再聲明異議之權利。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聲明異議,在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徵用地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聲明異議之權利。 第四十一條之再聲明異議,在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再聲明異議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