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聲明異議,在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徵用地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聲明異議之權利。 第四十一條之再聲明異議,在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得向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其再聲明異議之權利。
依據軍事徵用法第44條,當地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被徵用人可以向徵用地行政長官聲明保留聲明異議的權利。同樣地,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未組織前,被徵用人可以向省或直屬行政院的市行政長官聲明保留再聲明異議的權利。 例如,如果在徵用過程中,被徵用人對徵用處理不滿意,可以在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組織前向徵用地行政長官或省/市行政長官聲明保留聲明異議或再聲明異議的權利,以便在有需要時能夠提出異議和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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