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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45損害賠償決定書之提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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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徵用而受損害者,應於第三十五條所定賠償金發給期開始後,或於賠償金額經決定確定後,即將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決定書,提示於市、縣政府,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具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軍事徵用法第45條,受到徵用而遭受損害的人,應在賠償金發給期限開始後或賠償金額確定後,即可憑著受領證、證明書、通知書或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的決定書,前往市、縣政府,並透過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提出領取賠償金的請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軍事徵用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8月27日)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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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45 條規定:「因徵用而受損害者,應於第三十五條所定賠償金發給期開始後,或於賠償金額經決定確定後,即將受領證、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