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45 條(損害賠償決定書之提示具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徵用而受損害者,應於第三十五條所定賠償金發給期開始後,或於賠償金額經決定確定後,即將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決定書,提示於市、縣政府,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具領。
因徵用而受損害者,應於第三十五條所定賠償金發給期開始後,或於賠償金額經決定確定後,即將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決定書,提示於市、縣政府,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