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徵用而受損害者,應於第三十五條所定賠償金發給期開始後,或於賠償金額經決定確定後,即將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決定書,提示於市、縣政府,彙經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具領。
依據軍事徵用法第45條,受到徵用而遭受損害的人,應在賠償金發給期限開始後或賠償金額確定後,即可憑著受領證、證明書、通知書或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的決定書,前往市、縣政府,並透過上級機關向最高軍事機關提出領取賠償金的請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軍事徵用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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