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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46徵用物之發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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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物之發還,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會同徵用區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46條,徵用物的歸還由擁有徵用權的人或其代表,與徵用區域的行政長官或被委託的徵用者一同進行。這意味著在徵用結束後,財產應該歸還給原擁有者,並由有徵用權的人或其代表進行處理。這個條款確保了徵用物的歸還程序的透明與公正。作為一個範例,如果一家企業的土地被國軍徵用然後結束了徵用,根據這個條款,土地應該由國軍的代表和徵用區域的行政長官一同歸還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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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46 條規定:「徵用物之發還,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會同徵用區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