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為實施機動演習,得徵用不動產。 前項不動產具備左列各款情形時始得徵用之: 一、確為演習所必需者。 二、其徵用不妨害應徵人及家屬之職業或使其生活發生困難者。 三、不能以其他方法取得者。
依照軍事徵用法第47條,陸海空軍在實施機動演習時可以徵用不動產,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該不動產確實為演習所必需;二、該徵用不得妨害相關的徵用人及其家屬的職業或生活;三、無法透過其他方法取得該不動產。這些要件都是為了確保徵用行為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例如,如果演習需要特定的地點進行,且沒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以取得該地點,那麼徵用該地點的不動產可能是合理且必要的。另外,徵用行為也必須考慮被徵用人及其家屬的利益,不得影響他們的職業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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