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47 條(機動演習不動產之徵用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海、空軍為實施機動演習,得徵用不動產。 前項不動產具備左列各款情形時始得徵用之: 一、確為演習所必需者。 二、其徵用不妨害應徵人及家屬之職業或使其生活發生困難者。 三、不能以其他方法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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