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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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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用之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如因徵用而遠離其家庭時,得依其本人志願並依前條規定,由徵用機關比照現役軍人留薪留餉制度,以維持其家屬必要之生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58條的規定,當被徵用者因為徵用而離開家庭時,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前一條的規定,由徵用機關比照現役軍人的留薪留餉制度,以維護其家屬必要的生活。這意味著當被徵用者遠離家庭時,徵用機關可以提供一定的薪資和生活費給予其家屬,以確保他們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參考資料: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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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被徵用之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如因徵用而遠離其家庭時,得依其本人志願並依前條規定,由徵用機關比照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