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用之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如因徵用而遠離其家庭時,得依其本人志願並依前條規定,由徵用機關比照現役軍人留薪留餉制度,以維持其家屬必要之生活。
根據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58條的規定,當被徵用者因為徵用而離開家庭時,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前一條的規定,由徵用機關比照現役軍人的留薪留餉制度,以維護其家屬必要的生活。這意味著當被徵用者遠離家庭時,徵用機關可以提供一定的薪資和生活費給予其家屬,以確保他們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參考資料: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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