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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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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在陸上或海面選定或增建靶場使用空域時,應經空中航行管制委員會同意並層報國防部准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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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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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國軍在陸上或海面選定或增建靶場使用空域時,應經空中航行管制委員會同意並層報國防部核准後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