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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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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對空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實彈射擊前十五日將對空實彈射擊報告單分別送達左列機關: 一、外交部。 二、民用航空局 (涉及年度計畫或重大對空實彈射擊者) 、區管中心。 三、臺灣省政府警政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臺灣省政府基隆港務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台中、高雄、花蓮港務局等單位。 四、國防部戰情中心。 五、陸軍總司令部。 六、海軍總司令部。 七、空軍總司令部。 八、聯勤總司令部。 九、海岸巡防司令部。 十、憲兵司令部。 十一、空軍作戰司令部。 前項對海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前七十二小時前送達,雙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送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11條,國軍進行對空實彈射擊時,必須在開始射擊前十五日將對空實彈射擊報告單送達指定的機關。這些機關包括外交部、民用航空局、臺灣省政府警政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臺灣省政府基隆港務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台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花蓮港務局、國防部戰情中心、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勤總司令部、海岸巡防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和空軍作戰司令部。 根據資料,這些機關在實彈射擊前需要得到相關報告,以確保射擊活動的安全和協調。例如,外交部需要了解實彈射擊活動,以便通知國際社群和外國駐臺使館,以確保相關安全措施。民用航空局則需要在涉及年度計畫或重大對空實彈射擊時收到報告,以便做出相應的航空管理措施。 這些報告提供了射擊活動的相關資訊,包括時間、地點和相關單位。報告還包含了補充章,可以在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發報告。這些報告的送達和補充步驟是確保相關機關能在射擊活動期間掌握情況並做出必要的應對措施。 資料來源:《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資料內容中提及的相關機關網站或報告資料。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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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國軍對空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實彈射擊前十五日將對空實彈射擊報告單分別送達左列機關: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