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申經區管中心許可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及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實施。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國軍在進行對空實彈射擊時,必須經過區管中心的許可,且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和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進行。這意味著國軍在進行射擊訓練時,必須遵守相應的空域管制規定,並且必須事先獲得相關單位的許可。如果未經許可在管制空域內進行射擊訓練,將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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