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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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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申經區管中心許可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及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國軍在進行對空實彈射擊時,必須經過區管中心的許可,且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和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進行。這意味著國軍在進行射擊訓練時,必須遵守相應的空域管制規定,並且必須事先獲得相關單位的許可。如果未經許可在管制空域內進行射擊訓練,將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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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申經區管中心許可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及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實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