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各種射擊之射向、彈道,除申經區管中心許可外,不得橫越航路、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及機場起降航線。 前項起降航線範圍,由射擊單位與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商定之。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13條,國軍進行任何射擊活動時,必須經過區管中心的許可。除非獲得許可,否則射擊活動的射向和彈道不得橫越航路、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走廊以及機場起降航線。起降航線的範圍由射擊單位與就近的國軍航空基地和民航機場的管制塔台協商確定。 例如,在進行射擊活動時,如果射向或彈道的區域涉及到飛機的航路或機場起降航線,國軍需要事先獲得區管中心的許可。並且在與就近的國軍航空基地和民航機場的管制塔台協商確定起降航線的範圍。這樣可以確保射擊活動不會對航空交通造成危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