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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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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設立靶場有案者,依該靶場使用規定申請外,其他射擊申請,申請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送民航局及區管中心,並各指定專人連絡,射擊位置影響機場起降航線者,射擊單位應先協商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後,再向區管中心申請。 對年度既定之對空實彈射擊及計畫性不在靶區內鄰近國際機、船航路附近之射擊訓練,應於射擊生效日前五十六日,將射擊公告送達民航局及區管中心。但中科院屬測試性質之射擊,使用射擊公告方式辦理。射擊提前完畢或因故取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立即通知區管中心,或請就近之國軍航空基地飛行管理單位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轉知區管中心,雙方並應作電話傳真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14條,對於國軍對空實彈射擊的申請程序和要求有以下規定: 1. 射擊申請:對於非靶場射擊的申請,申請單位在開始射擊前十五天應將相關資料送交民航局及區管中心。並且需要指定專人聯繫。如果射擊位置會影響機場的起降航線,射擊單位應先與國軍航空基地和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協商後,再向區管中心申請。 2. 射擊公告:對於已計畫並不在靶場內進行的對空實彈射擊,應在射擊生效日前五十六天將射擊公告送達民航局及區管中心。唯獨中科院屬於測試性質的射擊,可以使用射擊公告方式辦理。 3. 射擊取消通知:如果射擊提前完畢或因故取消射擊,射擊單位應立即通知區管中心,或者請就近的國軍航空基地飛行管理單位和民航機場管制塔台轉知區管中心,雙方應留下電話傳真紀錄。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以上是對該項法規的內容進行逐條釋義,並且根據該法條的內容至少提供了一個相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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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設立靶場有案者,依該靶場使用規定申請外,其他射擊申請,申請單位應將有關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