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管中心接受對空實彈射擊申請時,同意實施者,應即通知台北飛航情報中心,依規定發布飛航公告。否則應立即以電話傳真或書面答覆。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5 條,當區管中心接受到對空實彈射擊的申請並同意實施時,必須立即通知台北飛航情報中心,並依照相關規定發布飛航公告。如果區管中心不同意實施對空實彈射擊,則應立即通知申請者,可以使用電話、傳真或書面形式進行答覆。 參考資料: 註:無法提供參考資料,因無法輸入語言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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