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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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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中心接受對空實彈射擊申請時,同意實施者,應即通知台北飛航情報中心,依規定發布飛航公告。否則應立即以電話傳真或書面答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5 條,當區管中心接受到對空實彈射擊的申請並同意實施時,必須立即通知台北飛航情報中心,並依照相關規定發布飛航公告。如果區管中心不同意實施對空實彈射擊,則應立即通知申請者,可以使用電話、傳真或書面形式進行答覆。 參考資料: 註:無法提供參考資料,因無法輸入語言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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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區管中心接受對空實彈射擊申請時,同意實施者,應即通知台北飛航情報中心,依規定發布飛航公告。否則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