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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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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專科、中等學校之招生以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分發等方式辦理。各校應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並得視需要辦理聯合招生。
  2. 2.前項專科、大學學生及研究生之公開招生,各校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層報國防部核定
  3. 3.國防部辦理第一項招生作業,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並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13條,該條規定了軍事學校學生的招生方式和相關規定。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1.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的招生方式可以包括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分發等方式。學校應組織招生委員會負責招生工作,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聯合招生。 2. 專科、大學學生和研究生的公開招生應依據學校擬訂的公開招生規定進行,並需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定。 3. 國防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第一項招生工作,並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學術專業團體處理報名、資格審查和考試等相關業務。 例如,在軍事學校的招生過程中,可以透過入學考試或推薦甄選的方式進行招生。學校應該組織招生委員會並擬訂相關的公開招生規定。這些規定需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定,以確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和公平性。此外,國防部也可以將一些招生業務委託給其他機關或學術專業團體處理,以確保招生流程的順利進行。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事學校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適性,以確保優秀的學生能夠進入相應的學校。

  • 核定名詞
  • 併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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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13 條規定:「大學、專科、中等學校之招生以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分發等方式辦理。各校應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