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46 條
專科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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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的第46條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因此無法提供針對此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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