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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47 條

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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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7 條,大學教育的研究生修業期滿後可以獲得學士學位證書,前提是符合以下畢業資格規定: 1. 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2. 在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的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3. 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的事項。 例如,一位軍事學校的研究生在修業期滿後完成了所有應修的科目和學分,并且在規定年限內順利完成了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達到合格標準。同時,他也按照教育計畫的要求完成了所定的事項。在這種情況下,該研究生將可以獲得學士學位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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