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各該等級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碩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學位考試及格。 三、博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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