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48 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各該等級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碩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學位考試及格。 三、博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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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48條規定,研究生獲得學位證書的條件包括:1)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2)碩士研究生通過各校的學位考試並取得及格成績;3)博士研究生通過各校的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取得及格成績。 根據我的瞭解,學位授予法對於研究生學位授予的相關規定主要在「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中詳細說明。而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相當於軍事學校對學生學籍管理的內部規定,涉及學生退學、轉學、論文考核等事項。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具體請參照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及學校具體規定進行研究和查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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