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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5 條

  1. 1.各校錄取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接受軍事學校中等學校教育之學生或曾完成新生訓練,經各校准免訓之學生,不在此限。
  2. 2.前項新生訓練,以軍事訓練方式實施,訓練時間依各校教育計畫定之;生活管理、訓練方式、測驗及淘汰之基準,由實施訓練之學校或部隊擬訂,陳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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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5條規定了軍事學校學生的新生訓練要求和取消入學資格情形。根據規定,各校錄取的學生必須參加新生訓練,如果未完成新生訓練,則取消其入學資格。然而,接受軍事學校中等學校教育或已完成新生訓練並經各校核准免訓的學生不在此限。 根據參考資料軍事教育條例第一條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軍事學校的目的是為了健全軍事教育,培養軍事人才以奠基國防力量。軍事教育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在該條例中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軍事學校學生的新生訓練和入學資格要求,可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一、二條和軍事學校的教育計畫來規定。 範例: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部分內容,可舉一個與軍事學校學生新生訓練和入學資格有關的範例。例如,如果一位學生因數次受記大過或在考績中表現不佳而被判定不適合服現役,經人事評審會考核後退伍,但該學生尚未完成入學資格所規定的新生訓練時間,那麼根據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5條的規定,該學生的入學資格將被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參考資料中軍事教育條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在軍事教育條例中規定之事項將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詳細的規定和手續,例如新生訓練時間、生活管理、訓練方式、測驗和淘汰的基準等,需要根據實施訓練的學校或部隊的規定,並經國防部核定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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