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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聯勤總部對服裝生產應協調三軍,本新、美、牢、廉及適應補給時效需要之原則下,加強管理,提高服裝品質,降低服裝成本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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