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補給機構,依據現行制度及有關補給規定,在各該總部指示督導下,實施補給,如有超出制度及規定以外之特別補給,則應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考慮支援能量,建議具體辦法,先報國防部核准。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7條規定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補給機構在各自總部的指示和監督下實施補給。如果需要超出現行制度和規定的特殊補給,則應該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考慮支援能量,提出具體辦法,然後報國防部核准。 參考資料: -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2010年) - 國軍各總部組織法規 (2019年修正) - 國防部軍事補給局組織法 (201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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