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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補給機構,依據現行制度及有關補給規定,在各該總部指示督導下,實施補給,如有超出制度及規定以外之特別補給,則應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考慮支援能量,建議具體辦法,先報國防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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