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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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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 (包括國防部、聯勤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有關被服裝具,均應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之總部申請,如限於財力無法辦到者,亦宜加以說明答復,不得事事轉報,但有關政策性問題,得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報國防部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军服装业务处理规则第18条,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以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需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之總部申請有關被服裝具。如果因財力不足无法达到要求,则需提供說明答复,而不是事事都转报上级。然而,关于政策性问题,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可以向國防部报告并核示。根据所提供的参考材料,尚无直接与该法规相关的具体例子。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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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 (包括國防部、聯勤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有關被服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