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 (包括國防部、聯勤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有關被服裝具,均應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之總部申請,如限於財力無法辦到者,亦宜加以說明答復,不得事事轉報,但有關政策性問題,得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報國防部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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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 (包括國防部、聯勤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有關被服裝具,均應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之總部申請,如限於財力無法辦到者,亦宜加以說明答復,不得事事轉報,但有關政策性問題,得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報國防部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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