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 (包括國防部、聯勤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有關被服裝具,均應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之總部申請,如限於財力無法辦到者,亦宜加以說明答復,不得事事轉報,但有關政策性問題,得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報國防部核示。
根据国军服装业务处理规则第18条,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以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需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之總部申請有關被服裝具。如果因財力不足无法达到要求,则需提供說明答复,而不是事事都转报上级。然而,关于政策性问题,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可以向國防部报告并核示。根据所提供的参考材料,尚无直接与该法规相关的具体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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