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按部隊機關學校特性、軍官、士官、士兵、學生各別需求狀況,考量服裝經費負擔能力,分別訂定配賦標準表 (含使用年限) ,並納入軍種補給作業規定發布至各 基層連隊轉達官兵週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