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按部隊機關學校特性、軍官、士官、士兵、學生各別需求狀況,考量服裝經費負擔能力,分別訂定配賦標準表 (含使用年限) ,並納入軍種補給作業規定發布至各 基層連隊轉達官兵週知。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19條規定,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依照不同機關學校的特性和軍官、士官、士兵、學生的需求情況,考慮服裝經費負擔能力,制定配給標準表(包括使用年限),並將其納入軍種補給作業規定中,以通過基層連隊向官兵宣傳。具體的配給標準表和作業規定可能根據各機關學校的情況和需求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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