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度服裝均以計畫定期換補為原則,凡預算內列製之各項服裝及代金,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補給項目、補給對象、補給標準,及補充規定等,擬具補給計畫公布實施,並副送國防部後勤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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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服裝均以計畫定期換補為原則,凡預算內列製之各項服裝及代金,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補給項目、補給對象、補給標準,及補充規定等,擬具補給計畫公布實施,並副送國防部後勤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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