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服裝均以計畫定期換補為原則,凡預算內列製之各項服裝及代金,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於年度開始時,將補給項目、補給對象、補給標準,及補充規定等,擬具補給計畫公布實施,並副送國防部後勤次長室。
依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年度的服裝補給應該是按照計畫定期進行,而這個計畫的內容應該包括補給項目、補給對象、補給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這些計畫應該在年度開始時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和憲令部擬定並公布實施,同時副送給國防部後勤次長室。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服裝補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個年度的補給計畫中,國防部決定將一種特定的制服列為補給項目,並且補給對象是所有軍人。補給標準則是每人一套制服,且必須在特定日期前完成補給。根據這個計畫,所有相關的軍事機構都需要在年度開始時準備好相應的補給數量,並按照計畫的要求進行補給。同時,他們也需要將計畫內容副送給國防部後勤次長室作為參考和監督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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