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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負責專長訓練之機構,其所需訓練用之團體服裝,由各該機構事先逕向補給單位申請撥用,並於專長訓練完成收回,留作次梯次訓練使用,無連續訓練任務者,即繳回補給單位除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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