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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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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專長訓練之機構,其所需訓練用之團體服裝,由各該機構事先逕向補給單位申請撥用,並於專長訓練完成收回,留作次梯次訓練使用,無連續訓練任務者,即繳回補給單位除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56條》,專長訓練機構在進行訓練時需要使用特定的團體服裝。這些服裝必須事先向補給單位申請並撥用,訓練完成後要收回,留作下次訓練使用。如果沒有連續訓練任務,則要將服裝交還給補給單位,並將其除帳。 參考資料: -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國防部 - 服裝業務處第98次頒布及修正會議紀錄,行政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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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56 條規定:「負責專長訓練之機構,其所需訓練用之團體服裝,由各該機構事先逕向補給單位申請撥用,並於專長訓練完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