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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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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於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結訓撥交部隊服役時,所需團體服裝,部隊應就該單位列管服裝轉發使用,如有不足,應造具需求檢討表,循補給系統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军服装业务处理规则第57条,新兵在训练单位或专长训练机构结训后被派往部队服役时,所需的团体服装应由部队根据该单位列管的服装进行发放和使用。如果有不足的情况,部队应填写需求评估表,按照供应系统进行补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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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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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57 條規定:「新兵於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結訓撥交部隊服役時,所需團體服裝,部隊應就該單位列管服裝轉發使用,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