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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兵於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結訓撥交部隊服役時,所需團體服裝,部隊應就該單位列管服裝轉發使用,如有不足,應造具需求檢討表,循補給系統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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