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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兵分發外島單位,於撥運途中所需團體服裝由各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各站如有不足可循補給系統申請,如不敷時應即向補給單位先行申借,事後補辦結報手續或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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