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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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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分發外島單位,於撥運途中所需團體服裝由各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各站如有不足可循補給系統申請,如不敷時應即向補給單位先行申借,事後補辦結報手續或繳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58條,當新兵被分發到外島單位時,在運送過程中所需的團體服裝由各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如果各站的供應量不足,可以向補給系統申請補充。如果還是不夠,則應立即向補給單位申請借用,並在事後辦理結報手續或歸還借用物品。 範例參考資料: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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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58 條規定:「新兵分發外島單位,於撥運途中所需團體服裝由各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各站如有不足可循補給系統申請,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