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儲蓄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儲人員辦理各項存款手續均應主動分別繳驗左列身分證明: 一、現役軍人為軍人身分補給證。 二、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為薪給證。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為支領憑證。 四、遺眷及無依軍眷為眷補證 (無眷補證者,憑有效期中之卹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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