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儲人員辦理各項存款手續均應主動分別繳驗左列身分證明: 一、現役軍人為軍人身分補給證。 二、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為薪給證。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為支領憑證。 四、遺眷及無依軍眷為眷補證 (無眷補證者,憑有效期中之卹令) 。
依據軍人儲蓄辦法第12條,軍儲人員在辦理存款手續時,應主動繳驗相應的身分證明文件。具體而言,根據該條第一項,現役軍人應出示軍人身分補給證;第二項,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應提供薪給證;第三項,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受益人應出示相應的支領憑證;第四項,遺眷及無依軍眷應提供眷補證(如果沒有眷補證,則憑有效期內的卹令)。關於這些身分證明文件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參考資料沒有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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