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消失軍儲身分人員其原購之儲蓄獎券或存款,均准存至到期為止,期滿應予提出,不得續存。 存款逾期,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活期儲蓄存款規定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軍人儲蓄身分已經消失,但其原購之儲蓄獎券或存款尚未到期,則可以存到到期日止,但是到期後應該提出,不能繼續存入。如果存款逾期,則根據活期儲蓄存款的規定利率計算逾期利息,並以單利計給。 這條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給出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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