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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軍人儲蓄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消失軍儲身分人員其原購之儲蓄獎券或存款,均准存至到期為止,期滿應予提出,不得續存。 存款逾期,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活期儲蓄存款規定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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