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軍儲業務單位人員,對於存款 (中獎) 人之姓名及存款 (中獎) 金額,應負責保守秘密,不得洩露;但經有關政府機關依法備函查詢時,辦理軍儲業務單位得提供參考,並副知國軍同袍儲蓄會。
軍人儲蓄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軍儲業務單位人員應負責保守存款人的姓名和存款金額的秘密,不得洩露。然而,當有關政府機關依法備函查詢時,辦理軍儲業務單位可以提供參考資料並副知國軍同袍儲蓄會。根據事實情況查詢,由於繁複的案情描述,無法確定是否涉及此法條的具體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