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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儲人員不得以私人身分委託辦理軍儲業務單位任何人員代辦儲蓄,否則,接受委託辦理之人員應從嚴議處,委託人員如因而發生金錢損失或糾紛時,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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