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儲人員不得以私人身分委託辦理軍儲業務單位任何人員代辦儲蓄,否則,接受委託辦理之人員應從嚴議處,委託人員如因而發生金錢損失或糾紛時,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概不負責。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9條,軍儲人員不得以私人身分委託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的任何人員代辦儲蓄。如果軍儲業務單位接受委託辦理並發生金錢損失或糾紛時,該單位概不負責。這項規定旨在保護軍人儲蓄的安全和避免金錢損失的發生。 一個與這項法條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位軍人儲蓄人員將他的儲蓄業務委託給一位軍儲業務單位的員工,而該員工違反規定導致金錢損失,該單位不負責賠償這位軍人儲蓄人員的損失。軍人儲蓄人員需要自己負責委託所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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