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儲蓄獎券自購儲之日起,迄到期前,其號碼與搖出之號碼相同或組別及號碼與搖出之組別及號碼相同者,即為中獎,重中得重領之。 中獎人應攜帶中獎儲蓄獎券、私章、身分證明,並填妥領獎收據,至辦理軍儲業務單位領取獎金,原券付獎後,仍發還原持有人收執。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19條,中獎儲蓄獎券是指在購儲之日起到期前,其號碼與搖出的號碼相同或組別及號碼與搖出的組別及號碼相同,即為中獎。中獎人需要攜帶中獎儲蓄獎券、私章和身分證明前往辦理軍儲業務單位領取獎金。領取獎金後,原券將會歸還給原持有人,並填妥領獎收據。 這項規定確保了中獎者的權益,並明確了領獎程序和所需文件。具體執行細則可能需參考軍儲業務單位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