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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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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儲蓄獎券中獎獎金,限在開獎後第七日起,至儲蓄獎券到期後六個月內,一次領取。逾期不領者,或中獎儲蓄獎券在未領獎金前,業經還本者,均以棄權論,其中獎獎金不再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20條,中獎者需要在開獎後第七日起,至儲蓄獎券到期後六個月內,一次性領取獎金。如果逾期未領取或在領取獎金前已經還本,則視為棄權,中獎獎金將不再發給。這意味著中獎者有一定的時間去領取獎金,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避免過期失去領取資格。 參考資料:軍人儲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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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儲蓄獎券中獎獎金,限在開獎後第七日起,至儲蓄獎券到期後六個月內,一次領取。逾期不領者,或中獎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