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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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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儲蓄獎券未到期前,不得還本,期滿不再享有中獎權利,可就近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無息兌還儲蓄獎券券面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21條的規定,軍儲獎券在到期前不得還本,到期後也不再享有中獎權利。然而,持有者可以就近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無息兌換獎券上的金額。這意味著持有軍儲獎券的人可以在獎券到期時到指定的單位兌換獎券上的金額,而無需支付利息。這是為了鼓勵軍人儲蓄的一種獎勵措施。 例如,假設一位軍人持有一張軍儲獎券,金額為1000元,該獎券在到期時可以前往軍儲業務單位兌換1000元現金,而不需要支付利息。這樣的規定可以鼓勵軍人儲蓄,並提供一種方便和無風險的儲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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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21 條規定:「本儲蓄獎券未到期前,不得還本,期滿不再享有中獎權利,可就近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無息兌還儲蓄獎券券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