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 (摺) 不得質押、轉讓、或提供擔保。 存款人因重大原因得攜同原存單 (摺) 及印鑑,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中途解約;但國軍官兵,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之中途解約,應經服務單位主官在存單 (摺) 之特定位置簽章 (職銜章或官章) 證明。存款未到期前如中途解約,其利息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一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 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三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 四、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六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 五、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九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五款所定中途解約實存期間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數;如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採固定利率計息者,以起存日之利率為準;採機動利率者,以其實存期間之利率分段計算。
軍人儲蓄辦法第29條規定了存單不得質押、轉讓或提供擔保。如果存款人有重大原因需要中途解約,可以攜帶原存單和印鑑向軍儲業務單位申請解約,但國軍官兵和一般聘雇人員需要經由服務單位主官在存單特定位置簽名(使用職銜章或官章)來證明。如果在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其利息計算規則如下: 1. 存期不滿一個月的不計息。 2. 存期滿一個月但不滿三個月的,按照實際存期加上一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利息。 3. 存期滿三個月但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實際存期加上三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利息。 4. 存期滿六個月但不滿九個月的,按照實際存期加上六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利息。 5. 存期滿九個月但不滿一年的,按照實際存期加上九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利息。 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的中途解約實際存期間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的零星日數;如果在存期內有利率調整,採用固定利率計算利息的,以起存日的利率為準;如果採用機動利率,則以實際存期間的利率分段計算。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軍人儲蓄辦法」,該法是根據軍人特有需求訂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軍人進行儲蓄並提供退休金優惠。該法第29條規定了存單的使用限制,不允許質押、轉讓或提供擔保。另外,在存款人需要中途解約時,需要遵守相應的程序並按照規定計算利息。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存款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合法地使用存款。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軍人儲蓄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17&parentpath=0,2 2.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一號判決,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bfk2sf9vWOD/7vMTflh6jg== 3. 最高法院台上字第一八七五號判決,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bfk2sf9vWOC41VMTflh6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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