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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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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所開發之存單 (摺) ,未經加蓋規定之印章或發生塗改變造者無效,並依法究辦。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應在作業適當位置,將存(單) 摺樣張及有效印章範式張貼公布,籍供軍儲人員校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 28 條,辦理軍儲業務單位開發的存單(摺)必須加蓋規定的印章,否則無效。此外,單位應在適當位置,公布存單摺樣和有效印章範式,供軍儲人員核對。 參考資料: 1. 軍人儲蓄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62 )

  • 變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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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所開發之存單 (摺) ,未經加蓋規定之印章或發生塗改變造者無效,並依法究辦。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