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儲蓄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所開發之存單 (摺) ,未經加蓋規定之印章或發生塗改變造者無效,並依法究辦。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應在作業適當位置,將存(單) 摺樣張及有效印章範式張貼公布,籍供軍儲人員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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