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所開發之存單 (摺) ,未經加蓋規定之印章或發生塗改變造者無效,並依法究辦。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應在作業適當位置,將存(單) 摺樣張及有效印章範式張貼公布,籍供軍儲人員校對。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 28 條,辦理軍儲業務單位開發的存單(摺)必須加蓋規定的印章,否則無效。此外,單位應在適當位置,公布存單摺樣和有效印章範式,供軍儲人員核對。 參考資料: 1. 軍人儲蓄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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