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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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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對象如左: 一、國軍官兵及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 二、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贍養金之退伍官兵。 三、遺眷及無依軍眷。 前項人員,以下簡稱軍儲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三條,軍人儲蓄的對象包括國軍官兵、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贍養金的退伍官兵,以及遺眷和無依軍眷。以上這些人統稱為軍儲人員。這表示這些人有資格進行軍人儲蓄,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措施。 其中,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是指受軍事單位僱用的人員,而退休官兵則是指已退役並且正在領取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贍養金的人。而遺眷則指軍人的配偶或子女,無依軍眷則是指沒有配偶或子女照顧的軍人眷屬。 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這項法規沒有特定的例子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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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3 條規定:「軍人儲蓄對象如左: 一、國軍官兵及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 二、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贍養金之退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