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儲蓄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款到期之本息在規定限額內轉存,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新存款得自原存款到期日起息,其原存款到期日與轉存日之利率不同者,以較低之利率為其利率;存款逾期超過六個月轉存者,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照前條規定計給。 前項轉存之存款採機動利率計息者,均應自轉存日後利率有調整時,始按調整之利率計息。
存款到期之本息在規定限額內轉存,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新存款得自原存款到期日起息,其原存款到期日與轉存日之利率不同者,以較低之利率為其利率;存款逾期超過六個月轉存者,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照前條規定計給。 前項轉存之存款採機動利率計息者,均應自轉存日後利率有調整時,始按調整之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