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儲人員嚴禁代替非軍儲人員套購儲蓄獎券或套儲存款,否則如經查覺,套儲款項無息發還,若已領利息或獎金,應在其本金內追扣或追繳之,代儲官兵並應嚴加處分。
根據提供的資料,本題所提到的「軍人儲蓄辦法第 7 條」並未出現在所提供的判決書中,因此無法提供此條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