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防产业发展条例第17条的规定: 1. 二等、三等列管军品的采购,除非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所列的情况,才可以采取限制性招标,否则采用选择性招标,以最有利标决标为原则。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形: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16款的規定,例如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列的情形下,才能採取限制性招標。 2. 主管机关根据投标廠商的资格级别,可以要求其提供关于研发、生产、维修能力或外国厂商支援等方面的相关说明。 3. 二等、三等列管军品的最有利标评选项目与配分,应考虑国产产品的价值比例、廠商的等级加分、合理成本分析、与外国厂商的工业合作额度和项目等因素;评选项目和配分由主管机关与其他主办机关商讨后确定。 根据以上条文的解释,国防产业发展條例第17條规定了二等、三等列管军品的采购方式和评选标准,包括采取限制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以及最有利标的原则。此外,主管机关还有权要求投标廠商提供相关资格证明和技术能力说明。最有利标的评选项目和配分则需要考虑国产产品的比例、廠商的等级加分、合理成本分析和与外国厂商的合作额度等因素,具体的评选项目和配分由主管机关与其他主办机关商讨后确定。
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除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外,採選擇性招標,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要求其提供研發、產製、維修能量或外國廠商支援之相關說明。 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配分,應加入國製產值比例、廠商級別加分、合理成本分析、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額度及項目等考量;其評選項目與配分,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列管軍品涉及國防安全,為杜絕不良廠商以低價競標,卻無法真實履約,影響國軍戰力,並浪費國家資源,爰於第一項規定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以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且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以保障重要軍品之品質。 二、為協助進入市場,刺激產業自我升級,本條例並未針對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之廠商資格作過嚴之限制,原則上經主管機關認證之甲級、乙級、丙級合格廠商皆具有投標之基本資格,惟認證等級較低之廠商需有更具信服力之說明,以參加競爭,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及配分應考量之項目,並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訂定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配分,俾作為招標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評選項目與配分等相關事項之參照。
一、因列管軍品涉及國防安全,為杜絕不良廠商以低價競標,卻無法真實履約,影響國軍戰力,並浪費國家資源,爰於第一項規定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以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且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以保障重要軍品之品質。 二、為協助進入市場,刺激產業自我升級,本條例並未針對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之廠商資格作過嚴之限制,原則上經主管機關認證之甲級、乙級、丙級合格廠商皆具有投標之基本資格,惟認證等級較低之廠商需有更具信服力之說明,以參加競爭,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及配分應考量之項目,並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訂定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配分,俾作為招標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評選項目與配分等相關事項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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