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得就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作業、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認定所需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協請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21條的規定,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可以就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作業、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認定所需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協請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提供。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條和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對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21條的詳細解釋。
-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